喀什市
政策通知公告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的公告

2026/04/06 1.1w 阅读 503 点赞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协议书》规定,自2026年4月8日起,启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下列2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委托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使用:辐射安全许可(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的备案)。

二、适用范围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样式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