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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2025/05/13 9.9k 阅读 540 点赞

喀什地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3日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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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目的

为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升服务效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升服务效能的指导原则,结合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 号)中“推动顺位抵押登记、支持带押过户”的政策要求,为持续推进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精神的落地,扎实开展“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切实为喀什地区各族缴存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经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开通按顺位抵押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商转公”业务“顺位抵押”办理模式

借款人在未结清商业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受理贷款的管理部审批同意,对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维持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权不变,且无需用其他房产作抵押的前提下,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房屋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原商业银行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三、适用范围

(一)申请人条件

商转公借款申请人须为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相关要求。

(二)住房要求

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喀什地区区域内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在商贷未结清的情况下办理商转公。

(三)银行要求

商转公的商贷银行须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业务银行。

(四)银行选择

商转公的受委托发放银行与原商贷银行原则上为同一家银行。

四、办理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和要求;

2.商转公借款申请人必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含配偶)。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仅限于商转公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子女;

3.商贷银行为该房产唯一抵押权利人。房屋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权利人变更手续;

4.原商贷在近 12 个月(含)无逾期还款记录,已达到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5.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本金余额;

(二)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贷款的情形

1.原商贷所购房产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调解、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或房屋产权权属仍为双方共同共有的,原商贷借款人或其配偶都不得办理商转公贷款;

3.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形。

五、业务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3.借款人及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自申请日前6个月的《职工缴存明细》《职工基本情况表》《异地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电子码”;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4.借款人、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系统查询);

5.借款人还款银行卡:提供商转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的一类银行卡;

6.商贷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商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账户证明、近 12 个月的还款明细及余额对账单、贷款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7.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书》;

8.商贷所购住房抵押权人已变更为公积金中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和该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六、商转公业务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柜台咨询

借款申请人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柜台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审核商转公贷款资格条件,审核房产权利情况。

(二)征求银行意见

借款申请人向商贷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需求,征得商贷银行同意后,由商贷银行填制《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书》。

(三)贷款受理和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申请贷款额度应视情况扣除当月还款或近两个月还款部分,避免贷款金额大于实际还款金额。

(四)柜台签约

对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并到商转公贷款抵押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房屋抵押权利人变更。

(五)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收到借款人商转公贷款对应房屋抵押权利人已变更为公积金中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后,受理贷款的管理部将此笔业务推送至中心贷款科审核通过,中心核算科依据商贷银行提供收款账户拨付商转公贷款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商贷剩余本金余额和结清所需利息费用,在商转公贷款拨款后2日内,预存入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用于结清商贷。

(六)商贷结清

商贷银行在商贷结清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该抵押房产的抵押权,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结清证明材料。

上述业务流程原则上应在借款申请人原商贷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