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鱼腾居水产品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1月17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健康路106号鱼市场彩钢房的“喀什市鱼腾居水产品店”经营销售(使用)的“泥鳅(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5003279,检验项目:镉(以Cd计),多氯联苯,孔雀石绿等1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3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喀什市红红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1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东湾社区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045号摊位的“喀什市红红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50053829701001C,检验项目:倍硫磷,啶虫脒,氟虫腈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8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发〔2025〕10号)文件,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