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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

2025/04/26 1.9w 阅读 523 点赞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事项编码:11650000MB150203782000120025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注册地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的经营主体

办件类型:承诺件

行使层级:市级

通办范围:暂无

二、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四、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10:30-18:30,周五及法定节假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10:30-16:30,午间不休息。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171号喀什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综合窗口133-137号

五、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0998-2963982

监督投诉电话:0998-2814849

现场投诉地点:喀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二楼西区144号“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六、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申请表

审批结果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盖章版)

七、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暂无

八、受理条件

1、进出口品种为列入国家名录Ⅱ或Ⅲ类的水产苗种

2、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具备所进出口苗种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4、进出口苗种不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九、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必要性类型及份数形式来源

1营业执照、身份证必要复印件1份资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2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必要原件2份资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要复印件1份资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4进口水产苗种还需提供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非必要

复印件1份

资质材料

申请人自备

5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非必要复印件1份资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非必要复印件1份资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十、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喀什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提出申请,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业务处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审批科室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5.办结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6.送达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图

十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暂无收费标准

十三、常见问题

无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