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169号喀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艾力西尔(19999297779)。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1 张凤英(权利人) 房屋及土地 喀什市解放南路434号16幢232号 喀房权证书00055101号、喀国用(2009)第009468号 张凤英继承丁凤鸣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