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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记录事项该如何规范

2024/01/09 1.5w 阅读 247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农事事项。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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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